徐先生问: 今年5月我们村在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时,规定选票上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分别勾画“0”、“√”、“×”这三个符号即可。但是选举结束后,却发现其中一个候选人的100多张选票中出现了有规律的数字编号。这一情况引发了村民们的强烈质疑,请问,这100多张选票从法律上来说是否属有效?村民有哪些途径来维权?
本报释疑:这100多张选票是否有效要经过相应机关经过特定程序来加以审查确认,村民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规定,在选举投票过程中,选票应由选民本人填写;如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投票结束后,必须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并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确认有效后,当众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选举中出现一个候选人的100多张选票中出现了有规律的数字编号的情况,你所述的情况如属实,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若在选举期间,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举报;不在选举期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举报之日起负责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经调查核实,候选人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相关选举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向相关部门举报后,相关部门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调查,或者对调查处理结果仍有意见的话,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如果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举报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报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认为相应候选人涉嫌刑事案件的话,也可以通过刑事程序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报案。
案例链接: 举报贿选无结果 民政局被判履责 据《法制日报》报道:怀疑村委会换届中存在贿选,向县民政局反映又久无结果,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西关村301名村民一纸诉状将县民政局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胜诉。 2004年1月1日,西关村开始村委会换届选举,随后,王建仓等数十名村民将选举中的一些不正常情况两次反映给大荔县民政局,但该局没有对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进行调查。301名村民认为大荔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遂于4月12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荔县民政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确认并宣布西关村村委会选举结果无效。指定管辖该案的合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县民政局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受理后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确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荔县民政局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确认。
|